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新强制性国家标准gb4789—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于2014年12月0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2015年05月01日强制性实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工作部署,为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4〕35号】的精神,同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食品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持有两名以上《食品检验工》资格证的要求,食品检验人员考核已经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管理体系,国家劳动法规定了从事食品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此外国家认可委在每年对认证企业的拉网式大检查中也将质检员(检验员)持证上岗作为必查内容,且每家企业检验人员数量不少于三人。为帮助广大检验机构检验技术人员正确理解与使用该标准,保证检验人员能够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高质量的完成检验工作。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实训基地与中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网特举办“食品检验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会对象:
1、企事业单位主管食品质量、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负责人;各级 各类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药检所检验人员;从事食品、饮料、乳制品、保健食品、农产品、水产品、饲料、食品科研、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质量监督、食品卫生检验的管理、技术和检验人员;检测实验室人员;3、餐饮业负责人、集体用餐单位负责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品安全负责人;4、大学、专科、中学、小学、幼儿园后勤食品安全分管领导;5、各类食品、化学专业院校的学生;
主讲内容如下:
“gb 4789—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和食品、饮料、乳制品、水产品、保健食品、微生物检验”培训内容:
gb 4789.7-2013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39-2013粪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38-2012大肠埃希氏菌计数
gb 4789.28-2013培养基和试剂质量要求
gb 4789.5-2012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1-2014β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3-2012产气荚膜梭菌检验
gb 4789.26-2013商业无菌检验
gb 4789.1-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及修订版对于实验室管理的规定(生物安全、菌种保存、日常质控)
gb 4789.9-2014空肠弯曲菌检验
gb 4789.14-2014蜡样芽胞杆菌检验
gb 4789.30-2010 单核增生李斯特氏菌
gb 4789.4 - 2010 沙门氏菌
gb 4789.10-2010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4789.40-2013 阪崎肠杆菌
gb 29921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及答疑
三、报考条件:
1、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中以下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中以下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高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中以下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3)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企事业单位主管食品质量、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负责人;各级 各类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药检所检验人员;从事食品、饮料、乳制品、保健食品、农产品、水产品、饲料、食品科研、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质量监督、食品卫生检验的管理、技术和检验人员;检测实验室人员;3、餐饮业负责人、集体用餐单位负责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品安全负责人;4、大学、专科、中学、小学、幼儿园后勤食品安全分管领导;5、各类食品、化学专业院校的学生;
培训费用:高级:1980元/人 ;技师:3800元/人 ;高级技师:5800元/人(含:报名费、教材资料费、培训费、鉴定考试费、证书费等。)住宿标准: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价格以函发报到通知为准)
六、资格鉴定说明:
1、高级考核分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个部分;技师,高级技师考核分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综合评审三部分。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考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长期有效,无需年审,该证书是食品检验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
2、本证书颁发权仅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本证为劳动者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资格凭证,并作为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3、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可根据此证了解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能力评价、考核、聘用和任职的主要依据,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4、本证规按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军(警)务部门验印有效。
5、本证书编码为唯一编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